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田成川:加强气候传播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具有战略性意义******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任田成川作视频致辞。 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
中新网埃及沙姆沙伊赫11月16日电 “加强气候传播,积极提升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意义。”
近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行,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任田成川作视频致辞时如是说。
田成川介绍了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长期以来在提升公众环境和气候意识开展的一系列积极探索:一是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气候传播活动;二是发起成立气候传播平台和行动网络;三是开展应当气候变化教育培训。
如,田成川提到,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下,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开展气候智慧学校项目,建立气候智慧学校评价标准和建设指南;指导相关单位承办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班,与大型国有企业合作,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能力建设培训,提升企业实现双碳目标的能力。
“我们必须本着为子孙后代的可持续未来负责的精神,坚持目标导向,紧跟政策走向,科学设置气候传播议程,尊重传播规律,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合作,共同采取行动,开展更丰富、专业、有效的气候传播工作。”田成川称。
“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由中国新闻社与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能源基金会协办。(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